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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哈尔滨已购未竣工预售商品房严禁再转让

发表于2006-11-09
日前,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建设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联合下发通知,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明确要求,严禁购房人将已购买的未竣工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
据介绍,哈尔滨市将强化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联机备案管理。凡新建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在预(销)售过程中,出卖人必须通过互联网与买受人签订《哈尔滨市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书》,并按规定及时进行网上联机备案。订立合同前必须向买受人明示合同示范文本,不得免除出卖人义务、加重买受人责任或排除买受人合法权利。对未按规定及时进行网上联机备案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严禁购房人将已购买的未竣工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
通知指出,对于开发企业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提供虚假备案信息、连续订立并撤销、利用虚假合同骗贷、偷逃税款的,哈尔滨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对于整改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将通过网上联机备案系统,对其商品房的销售进行限制,直至整改并通过验收后方可解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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