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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黑龙江颁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发表于2006-10-13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黑龙江省日前制定颁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并于10月1日起施行。1993年实行的《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为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和宣传这部条例,日前在哈尔滨召开了宣传、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工作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动员全省建设系统全面启动学习,宣传和贯彻新《条例》,并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新的质量监督管理制度。随着政府监督职能进一步转变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要求的调整,贯彻执行新的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据悉,与旧《条例》相比,新《条例》有几个特点:一是《条例》在题目上,增加了“监督”两个字,二是把质量责任主体范围扩大到7方,即把近几年发展起来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也列为质量责任主体,并明确了相关的法定责任,这就把与工程质量相关的责任主体全部纳入到政府监管的范围中;三是工程竣工备案工作法定为由各级监督机构进行备案;四是充分赋予监理单位的法定权限;五是明确了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的法律地位;六是把一户一验的分户验收纳入法规当中进行约束;七是直接授权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发表于2006-10-13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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