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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莫要轻信样板房

发表于2005-12-22
王先生在成都市南郊某花园购买别墅一套,于2001年8月签定购房合同,合同约定2002年5月20日交付房屋。5月20日,王先生被开发商通知前往办理交房手续。王先生前往验收房屋,发现厨房安装的厨房家具和卫生间的洁具都与当初样板房展示的不一致(不是同一个厂商的,质量不如样板房的好)。对此,开发商的理由是:样板房的厨房家具和洁具是当时用来展示用的,所以选择的是比较高档的产品,在开发商和王先生所签的购房合同中并没有约定样板房的厨具和洁具,所以要求王先生按期接受房屋,否则延期办理交房手续的后果,房产商概不负责。王先生认为:样板房是用来展示给用户看的,是最终的交付房的标准,相当于商品中的样品,所以他有权利要求开发商提供与样品房相同质量和规格的房屋。 
 
成都致高律师事务所吴宇律师认为:根据2001年6月1日实施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1条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屋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与样板房一致。”本案中,从房产商的辩解和王先生的认识,我们不难推断出在双方签定合同之时,并没有就交付房屋所使用的设备是否与样板房所使用的设备相同进行说明,所以王先生是可以主张房产商交付的房屋设备与样板房所使用的设备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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